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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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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对投诉举报事项未依法查处,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四)在实施非税收入监管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市对税务机关收取非税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的《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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