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对投诉举报事项未依法查处,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四)在实施非税收入监管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市对税务机关收取非税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的《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