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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哈尔滨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4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底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形成市级主管、县(市)分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市和县(市)共同承担失业保险基金风险,增强保障功能,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工作内容

  

  (一)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1.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分级征收。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参保人员缴费记录等工作。

  

  参保单位最低缴费基数分别以市或县(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工资总额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2.按年度下达征收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实际情况等因素编制征收计划,经市财政、地税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各县(市)执行,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完成征缴计划的县(市),其当年失业保险金支出由市统一支付;对未完成缴计划且基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可先设定过渡期以落实计划任务,待过渡期满后仍未完成的,其计划差额部分资金全部由县(市)政府承担,并足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二)基金统一缴拨

  

  1.市级统筹后,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地税部门设立税务征收过渡户,用于归集管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末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别记录市本级和县(市)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市本级和县(市)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经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后,县(市)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统一支付

  

  1.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初审及支付工作,于每月5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调申领待遇人员档案材料等方式,对申领资格进行复审合格后,对各县(市)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进行汇总,于每月18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于每月25日前将所需基金划入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审核办法,按市统一程序进行操作。

  

  2.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县(市)两个层次分别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批准后实施。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所辖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标准等情况,提出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使用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使用额度,将资金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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