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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等情况,提出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使用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四)基金统一财务核算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统一会计核算,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市和县(市)失业保险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保证经办质量和工作效率。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网上运行。县(市)失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与市区一致,参保单位编码按照市计算机系统要求及市统一规则重新编制。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参保单位缴费数据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数据继续有效,与市级统筹后的数据合并计算。并入市级统筹管理后,原始数据封存冻结,不得随意修改。

  

  (六)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保险预警报告制度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建立失业预警报告制度,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动态,定期对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预测,分析基金支出增长因素,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一次性推出失业人数超过20人或者裁减人数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失业保险减员、失业人员待遇审核手续。

  

  (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及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设备,积极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统一的失业保险工作服务体系和工作机构。市及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失业保险工作机构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各县(市)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不变,对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各县(市)要按要求和时限予以整改。

  

  三、时间步骤

  

  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各县(市)失业保险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参考当地职工参保率、基金征缴比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度等因素,将符合条件的县(市)逐步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至2012年底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四、工作机构

  

  成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和政策,增强基金调剂功能和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有效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稳定就业大局和全面推进失业保险事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加紧制定配合推进工作的方案及工作程序,认真组织核实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数据,通过劳动保障信息平台建立数据库;各级编制部门要主动给予支持;市及县(市)两级失业保险工作机构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夯实工作基础。各县(市)失业保险工作部门要积极推进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特别是非公经济组织和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加强基金征缴,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要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本县(市)尽早纳入市级统筹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基金安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进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失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促进各级失业保险工作机构规范管理和服务,提高经办能力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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