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七)坚持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标准,创新职业培训模式,促进职业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养。逐步建立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一体化”技能培训课程体系,加快培训教学资源信息化建设。深化校企合作,构建政府主导、校企对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凡以委托培养、提供教学捐助等形式与各类职业院校联合办学,培训一线在职人员和招录职业院校学生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20%的,返还当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府统筹部分。

  (八)推进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根据区域规划和产业布局,改造提升一批适应不同等级培训需要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一批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基地、示范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建设一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立一批省级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广泛推行远程教育和网络培训模式,加快发展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培训。

  (九)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的制度,加快培养一支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十二五”期间,培养100名教学名师、1000名专业带头人、10000名“一体化”教师,全省专业课教师“一体化”比例达70%以上。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教师的通道,职业院校可视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双向选择、考核和择优等办法选聘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在全国、全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分别获得前三、前二名的选手任教。采取面向社会、多渠道补贴的方式,加快选拔培养一批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咨询师。

  (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推行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规范职业培训市场,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强化培训质量监督。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完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严格资质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社会公示。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十二)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搭建用工需求、职业培训和劳动者求职信息有效对接的服务平台,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其自身需要的培训。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培训需求和培训资源对接,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的双重作用。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积极整合、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并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岗位技能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评选表彰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各地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应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职业培训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个人通过国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和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