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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调整、完成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情况; (五)总结绩效目标取得的成果,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提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制度建设措施和整改策略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报告和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两类,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按百分制综合得分高低按分值划段确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安排以后专项资金预算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通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较好的,予以继续支持;对专项资金管理较好的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