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33号
【颁布时间】 2011-08-25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二)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调整、完成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情况;

  

  (五)总结绩效目标取得的成果,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提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制度建设措施和整改策略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报告和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两类,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按百分制综合得分高低按分值划段确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安排以后专项资金预算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通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较好的,予以继续支持;对专项资金管理较好的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