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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保局、市公安局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保局、市公安局《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市人保局、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71号)的要求,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本市工作和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是用于办理享有市民同等待遇个人事务的身份凭证;是持有人背景信息等人口管理所需相关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 海外人才主要指: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担任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其他非无锡籍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操作与协调,具体负责《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审批、制发工作。 市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住保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锡工商局、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应在市政府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居住证》持有人相关权益的保障和配套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居住证》标有持证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中英文名称及“照片”。 《居住证》分三类,第一类外国人(“w”字头);第二类: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h”字头);第三类:其他留学回国人员(“q”字头)。 第六条 《居住证》分主卡(附件1)和副卡(附件2)两种。副卡的式样和卡上所载明信息与主卡相同。符合《居住证》主卡申领条件的海外人才的偕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副卡。 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创办企业、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专利申请、子女就读、居留和出入境、驾驶执照、购房等方面可以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权益。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八条 申请《居住证》由用人单位进行,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还须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县级市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5.申请人在锡有效住所证明: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超过《居住证》有效期并经市(县)、区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6.留学人员还须提供:我国驻外领事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7、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 (二)来本市工作的还须提供: 1.用人单位公函; 2.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来本市创业的须提供: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四)偕行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办副卡须提供: 1.有效身份证明; 2.偕行配偶应提供合法的婚姻证明; 3.偕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其它能反映个人业绩和能力的证书等。 第九条 《居住证》受理程序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住证》的受理、审核部门,市公安局为《居住证》的审批、制发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