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211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接上页]


  2.用人单位通过相关网站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进行网上预审。在网上预审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确认;

  

  3.用人单位接到确认通知书后,携带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办理居住证申请回执”;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审批和制证工作。对审核、审批未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对居住证办理完毕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用人单位凭“办理居住证申请回执”领取《居住证》。

  

  第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续办新证。申请时,用人单位应携带单位申请、申请人《居住证》原件、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持《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变更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在30日内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居住证》挂失声明,用人单位凭刊登的《居住证》挂失声明、申请人有效证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个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居住证》持有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确认后,将注销其《居住证》并不再享受相关权益,已经享受的将视情况恢复至办理前的状态:

  

  (一)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有人离开本市工作或居住的;

  

  (三)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四章 享有权益


  第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事业单位聘用。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注册;《居住证》持有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科技项目资助,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报,按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定、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时,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第十七条  持《居住证》副卡的海外人才子女可以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子女在本市入(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持有中国护照且非无锡户籍的,可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部分按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持有中国护照且非无锡户籍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在本市工作满一年的外国籍人凭《居住证》可以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报无锡市技术发明奖或无锡市专利奖。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为外国国籍的,可凭《居住证》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凭《居住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到驾驶学校报名,经公安机关审核并考试合格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凭办理过居留许可的有效身份证明,经考试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凭《居住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海外人才可以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期满未续办的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收回《居住证》并上缴市公安局;来锡创业的海外人才因故终止创业项目的,本人须及时将《居住证》上缴市公安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