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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市粮[20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5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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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应当在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局、财政局报送汇总有关代储企业的储备油月报表,在年终了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结算报表及报告,报表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六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实行向代储企业租罐储存、锁罐管理(小包装调和油实行专仓挂牌管理)。代储企业实行自主轮换,自负盈亏的动态包干轮换方式。储备油入库完毕,数量、质量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报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对储备油专罐进行锁罐管理,小包装调和油实行逐堆挂牌管理;代储企业日常保管、检验、轮换等需开罐时,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开罐,作业完成后重新锁罐。

  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每年可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需要分批次轮换储备油,每批次轮换数量不得大于代储数量的30%。储备油轮换需向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加具意见后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在三个月内完成。每批次轮换完成后才能申请下批次轮换,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应将每批次轮换进度情况逐日报告市粮食局,同时轮换完成后将轮换情况书面材料报送市粮食局、财政局。

  第十八条  储备油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提出动用储备油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用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二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代储企业接到市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储备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储企业按照市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储备油,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入库成本价而造成的差价,以及动用储备油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市粮食、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收回高出成本价差价部分或拨付低于成本价差价部分并拨付动用储备油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代储企业。

  

第四章 财务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储备油包干费用首次在招标前由市粮食、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做为招标的最高限价,以中标价签订“委托代储协议书”,今后每年续签协议前由市粮食、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承储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核定,发生重大变化需报政府批准。储备油包干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市财政在农发行开设的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第二十四条  代储企业购入储备油所需的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储备油包干费用由油罐租金、保管费(包括市储备粮有限公司管理费)、年轮换包干费和利息补贴四部分构成(其中小包装调和油动态轮换包干费用不计油罐租金,且年轮换包干费减半)。储备油包干费按委托的代储数量计算,其中利息补贴按代储企业签订协议时的入库成本价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第二十五条  代储企业正常情况下储备油库存量要达到代储量100%,轮换期间不得低于代储量的70%,当月按全额代储量计算储备油包干费用。代储企业在每月终了7日内向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提出拨给储备油包干费用申请,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加具意见后,报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再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代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

  第二十六条  储备油代储实行保证金制度。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在拨付储备费用时暂扣开始2个月的储备油包干费用补贴作为履约保证金。协议期满,解除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还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储企业的储备计划执行、储存管理、轮换完成等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市储备粮有限公司随时对代储企业储备油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储备油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和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应取消其代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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