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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市粮[20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5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汕头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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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代储企业的检查,对储备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储备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代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任何时点下低于代储量70%的,则取消当月的储备油包干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  代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正常时点如有一次低于代储量50%的,或12个月内累计有3个月储备油库存量低于代储量70%的,直接取消代储资格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代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认定,视情况予以扣减储备油包干费用补贴、严重者取消代储资格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一)虚报储备油数量;

  (二)储存的储备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换储备油品种,变更储备油储存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储备油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拒不执行市下达的代储量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储备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储备油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未按委托代储协议书规定时间提出退出申请;

  (九)其他对储备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对因违反本细则造成损失的,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储备油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应当根据本细则建立和完善储备油有关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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