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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5-30
【实施时间】 2010-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4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安顺市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安顺市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与指导,推动打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实现我市矿业开发秩序健康持续发展。

  二、目的意义

  我市矿业开发经历了从少到多,从粗放、落后开采到初步实现科学规范开采的过程。通过近年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私挖滥采、非法采矿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矿业秩序明显好转。但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致国家法律法规而不顾,以身试法,私自违法盗采矿产资源,导致非法煤窑及非法矿点反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时有发生。

  

  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就是要采取行政、经济、司法的有效手段,严厉打击和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矿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级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在市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工作。

  

  组 长:李全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叶 柯(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陆中林(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陈深林(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齐维林(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李建国(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德周(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圣文(市工信委总工程师)

  张 凯(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纯涛(市交通局副局长)

  刘芝伦(市环保局副局长)

  龚文忠(市农机服务中心副主任)

  邓志刚(市工商局副局长)

  龙贵山(市供电局副局长 )

  曾庆华(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由陈德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德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具体事务。

  

  联系电话:0853-3358334,3222034

  

  传真:0853-3358739

  

  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下设三个督查小组。

  

  第一督查小组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各一名同志)。

  负责督查县区:关岭自治县、镇宁自治县、黄果树开发区

  

  第二督查小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安顺供电局(各一名同志)。

  负责督查县区:西秀区、平坝县、安顺开发区

  

  第三督查小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机服务中心(各一名同志)。

  负责督查县区:普定县、紫云自治县

  (各牵头单位负责车辆安排。)

  

  四、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5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打非”专项行动方案,成立机构,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开展广泛动员和宣传,营造“打非”工作氛围,为开展专项行动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排查、打击、炸封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1、集中排查:6月1日至6月30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公安派出所、安监站、林业站等联合负责排查工作,将排查情况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排查确定的违法采矿案件,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盗采资源鉴定,对构成犯罪(盗采资源价值10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涉黑涉恶的犯罪,司法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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