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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8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二)强化的职责。

  

  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二)负责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三)审查修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

  

  (四)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 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负责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清理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辑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市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

  

  (六)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七)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八)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

  

  (九)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对市直各部门拟出台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办理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呈报备案事宜。

  

  (十)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办理或指导部门办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办理或指导部门办理因不服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国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组织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十二)指导县、区政府法制工作和南宁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法制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机构编制、人事、财务、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及其他内部管理事务工作;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负责政府法制网站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对本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南宁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二)经济法规科

  

  承办规范经济行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清理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翻译、审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负责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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