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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荆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办发[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荆州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荆州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荆州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荆州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4月26日)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09年度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2009年,我市认真贯彻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严格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工作,实行快捷反应机制处理预警预报,全年在松滋境内发生地质灾害险情7起,调处纠纷1起。全年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事故,确保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地质灾害多以滑坡、崩塌、地面塌陷为主,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点在松滋境内共124处,其中地质灾害点110处(滑坡48处,其中土滑47个、岩滑1个,崩塌10处,地面塌陷28处,变形斜坡24处),环境控制点14处。2009年,针对我市9起强降雨等恶劣天气情况,加强对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巡查,防范因大暴雨引发次生灾害。

  

  二、2010年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根据多年来我市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基本规律,结合2009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2010年天气趋势,综合分析地质灾害的分布及危害程度,今年我市地质灾害主要类型仍是滑坡(崩塌隐患),其次是地面塌陷和矿山地质灾害。重点监测点主要有:

  

  省级:

  

  (一)松滋市卸甲坪乡卸甲坪村三组土质滑坡;

  

  (二)松滋市卸甲坪乡卸甲坪村一组欧家河土质滑坡;

  

  (三)松滋市卸甲坪乡卸甲坪村四组杨家垴土质滑坡;

  

  荆州市级:

  

  (四)松滋市老城镇义兴村四组土质滑坡;

  

  (五)松滋市刘家场镇三望坡村一组土质滑坡(a区);

  

  (六)松滋市刘家场镇三望坡村一组地质滑坡(b区);

  

  (七)松滋市刘家场镇荆松社区胡家台村五组滑坡。

  

  三、预防方案及措施

  

  (一)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可持继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责任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水利、交通、城建、化工、煤炭等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如已建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做好重点预防区监测预警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村组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紧密结合天气预报做好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对已查出的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防灾预案和群测群防,落实到具体单位及乡(镇)长和村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村民。要建立好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并发放到责任人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要对重点灾害地区实施专人定点监控,并制定详细防范方案,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

  

  (三)加强汛期巡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地质灾害预防要坚持以防为主,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同时要最大限度降低财产损失。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快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的情况调查以及对各灾区的巡查工作,落实专班、落实交通工具,做好值班,对各种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尽可能从源头上防止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要加强对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开办矿山的,要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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