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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四)严格审查,保证储量年报质量。

  

  大部分市在当年9 月至10 月间就布置了当年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要求地测机构在当年12 月底前完成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按规范编写《矿山储量年报》,于次年1 月底前提交。在经过县级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矿山储量年报》复查的基础上,再在省厅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3-5 名储量评审类专家对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以函审或集中会审等方式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对储量年报审查中发现的如不按技术规范编制报告、没有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就编制报告等问题,及时将报告退回,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补测或重测,以保证每一家矿山的储量年报符合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要求。全省2009 年度共有1021 个矿山进行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提交报告1021 份,除10 个报告尚未审查外,合格1011 份,已审查报告的合格率为100%。

  

  (五)应用成果,强化对矿山的监管。

  

  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是矿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各市都注重将储量动态监测成果应用到日常矿政管理工作中。一是将矿产储量消耗与资源补偿费征收挂钩相结合,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积极依据储量监测结果核定并补交资源补偿费,做到征收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二是将动态监测结果与矿山统计年报相结合,使统计年报与储量年报更好地进行衔接。对参加储量动态监测矿山的统计年报由地测机构负责填写,做到矿山储量年报、统计基础表、数据库等三者数据的一致,既加快了矿山统计年报的统计速度,也提高了填报质量。三是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内容作为矿山企业年检工作重要指标来考核,规定凡未经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储量,不得作为重新出让、延续、变更、残留储量登记依据,不得作为年度储量统计依据,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维护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使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得到有效利用,一些市、县根据自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只进行一次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方式,增加了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次数,监测工作由原来的一年一次变为一年多次,从而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及时掌握矿山企业的开采情况和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为日常监管和有效制止各类违法行为提供可靠依据。如萧山区要求中介机构每月对矿山开展一次动态监测,并将动态监测结果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余姚、鄞州、余杭和桐庐等县(市、区)每季度要求监测机构开展一次储量动态监测。通过增加动态监测的次数,有效地降低了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出现越界和超量开采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取得的成效

  

  (一)掌握了矿山储量动态变化情况,摸清了储量家底。

  

  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基本反映了每个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家底,比较准确地掌握了矿山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改变了过去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靠企业自报或估算的数据,由于一些矿山缺乏技术人员,管理水平较低,常常出现错报、漏报,甚至瞒报、不报现象,可靠性差、随意性大,造成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失真、失实的情况。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得到及时监测,储量变化情况得到及时掌握,对违法开采行为能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使日常监管工作得到真正落到实处。

  

  (二)促进了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建立每个矿山的储量消耗台账,较准确地掌握了矿山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掌握了矿山企业的实际开采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提供了科学依据,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消耗相对应,切实做到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收尽收,解决了一些矿山销售收入无法确定、补偿费难以足额征收的问题,有效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如杭州市2009 年度共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2274.2111 万元,比2008 年上升了7.5%。通过储量动态监测结果与矿山采矿权出让的资源量相对照,为追缴超量开采部分的采矿权出让金和补偿费提供了可靠依据。尽管舟山市的矿山数量从2002 年的500 多家减少到2009 年的70 家,但根据储量动态监测的实际开采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补偿费征收额不仅没有减少反而逐年增加,从2006 年的930 万元增加到2009 年的3100 万元。

  

  (三)加强了矿政管理工作的力度,促使矿山依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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