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充实矿政管理力量和加强培训,科学安排动态监测时间。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重视矿政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加强在岗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矿政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使矿政管理人员如何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对这项工作会指导、会检查,对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会审查、会使用,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成果成为各项矿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另外由于储量动态监测工作量大且时间较集中,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动态监测时间。 (三)加强对地测机构的监管,保持地测机构工作的相对稳定。 按照《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地质测量机构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认真做好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充实技术装备,更好地服务于矿山企业,确保矿山地质测量年度报告质量;要对地质测量机构实施严格的年检制度,凡一年内未承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抽查发现有10%的年报审查不合格的、违反矿山地质测量规定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到矿山现场开展实测和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通过年检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可以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年检未通过的,暂停该机构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地测机构的招标方式,一招一年亦可改变为一招定3 至5 年,对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做得好、信誉度高的地质测量机构,在同一地区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四)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的应用,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储量动态监测成果要进一步注重与矿政工作日常监管相结合、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相结合、与矿山年检相结合、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相结合,并将储量年报归入矿山档案。对储量动态监测中反映出来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妥善处理。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2009 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