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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辽府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辽府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随着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逐步深入,我市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为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和规定,参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范围,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包括已流转、承包及确定为农民个人自留山的集体林地或林木和毁林开垦的集体林地及退耕还林林地,不包括其他团体所有的林木和林地。

  

  二、关于确定参改人员资格问题

  

  (一)以户籍为确定依据,即户口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人员(有特殊约定的除外),都应列为本村参改人员。

  

  (二)户籍确定的截止时间: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确定,可以选择在本县区启动集体林改工作的时间,也可以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三)对户口在本村但长年在外无法联系人员,也应保证其在林改工作中享受应得的利益。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形式的,可以采取“虚拟到户、权责搁置”的办法,即将其应当分得的山林数量确定下来,在集体留用的部分中暂为代管,待该农户返乡时,再按照林改应分的面积划出,并核发林权证。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有偿转让林改形式,也应留出相应的股份或应分得的收益金。

  

  三、关于林权争议调处问题

  

  (一)各县区要成立专门调处机构,对本县区的纠纷进行梳理分类。坚持依法依规调处与民主协商相结合、以民主协商为主的原则,分别落实调处任务和责任。实行分级调处,村内组与组之间争议由各自主管村调处,村与村之间争议由各自主管乡镇调处,乡与乡和集体与地方国有之间争议由各自主管县区调处。解决集体林权争议要本着乡镇、村及个人之间争议不出乡,乡镇之间和村集体与地方国营林场之间争议不出县区的原则。解决林权争议要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从有利于解决矛盾的实际出发,引导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二)调处林权争议要以林权执照或林权证中的地块认定书为依据,四至面积大于证照面积的,以证照记注面积为准;四至面积小于证照记注面积的,以实际四至面积为准。

  

  (三)集体与国有林场之间的林权争议先由所在地乡镇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争议地块为人工林,应搜集当时集体或农民个人植树的文字材料,如退耕还林合同、购买苗木或苗木调拨凭证、造林记工单、土地台账等作为证据),归类、汇总后统一上报所属县区政府,由县区政府向相关国有林场提出举证材料和解决意见。国有林场接到举证材料后,要组织调查核实,并到争议地进行协商调解,也可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认定调解,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区政府裁决。

  

  四、关于流转林地调整完善问题

  

  对集体林已经实行了出售、抵押、租赁等流转的,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只要是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都要予以承认,并调整规范流转合同,核发林权证,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对集体林流转过程极不合理,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意见的,由村委会协商受让方调整流转过程中的不合理部分,可以收回大于流转面积部分或补交大于流转面积部分的有偿流转价款,也可以终止流转合同。

  

  五、关于退耕还林问题

  

  (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坡耕地退耕还林时,实行退耕农户承包造林、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的,对农户个人分成部分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集体分成部分参加林改。

  

  (二)2002年后按国家政策实行退耕还林的,已确权发证林地不参加林改;未确权发证林地根据退耕还林合同规定,向退耕农户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关于实行山林管护经营承包集体林的参改问题

  

  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资产,应纳入林改范围。经承包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充分考虑承包者经营投入及成果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合同,然后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改革方式,落实经营主体,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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