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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辽府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七、关于已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问题

  

  对已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可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改革形式向农户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但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性质不变,由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户承担管护、培育责任和义务,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政策实施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购买劳务部分直接支付给承担公益林管护的农户。

  

  八、关于林改形式选择的问题

  

  (一)对村集体林面积大、资源条件好、集中成片的,适宜实行家庭经营承包,均山、均林、分林到户。

  

  (二)不便于分林到户的,可以山划片,户分组,农户自愿组合,每组分一片,体现均等合理。

  

  (三)对于村集体林资源面积小、零星分散、林龄大小不一、质量参差不齐的,适宜有偿流转。

  

  (四)选择林改形式要充分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如多数农民不同意分林到户或有偿流转,可以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

  

  九、关于毁林开垦集体林地问题

  

  (一)毁林开垦集体林地要在林改中收回,计入参加林改面积。无论采取哪种林改方式,都要明确使用者不能耕种,必须植树造林和发展林业生产。

  

  (二)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的,允许其继续耕种,并向村集体交纳林地使用费,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轮期满后还林。

  

  (三)未纳入土地承包的,对少数村民或非农人口毁林开垦的面积较大的由村集体统一收回,重新发包,限期还林。

  

  (四)对多数村民都有毁林开垦的面积,且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不打乱重分的,直接落实到经营主体,签定还林合同,限期还林。

  

  (五)在册耕地未统计上报且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对能够确定为毁林开垦的耕地收回并参加林改;以其他名义存在的耕地,不视为林改范围。

  

  十、关于农民利用本村集体林地造林问题

  

  (一)农民利用本村集体林地造林,要体现“谁造谁有,谁栽树谁受益”的政策,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形式,承认其造林成果,并实行林地有偿使用,采取造林面积分成的办法,让造林农户获得大部分利益。集体分成部分作为林地有偿使用并参加林改,可优先流转给造林农户。

  

  (二)农民个人造林并与村集体签定分成合同的,在村民对其造林及所签的合同无异议的前提下,承认其造林合同和分成比例。按照实际造林面积,将个人分成部分确定给个人;集体分成部分参加林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参加林改,在林改中对集体分成的部分,按其应分数量分给该造林农户。

  

  十一、关于林改外业资源摸底调查与二类调查资料对照误差问题

  

  凡按林改调查摸底外业调查宗地区划标准操作的,可不采用二类调查数据,以林改外业宗地调查结果为准。

  

  十二、关于林权执照或林权证中的地块认定书所记注四至面积与现地面积不符问题

  

  对没有争议的林地,以与本次调查摸底相应的、在证照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为准,参加林改。对有争议的地块,要按照林权争议调处解决;争议问题解决后,参加林改。

  

  十三、关于集体留用的林地问题。

  

  (一)对于因特殊原因使用或占用集体林地(包括沙场、石场、坟地等),且有使用合同,有关部门与单位收取了相关费用的,可暂由集体留用,待有统一规定再行处理。

  

  (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村,集体留用面积不能超过本村林地面积的10%。留用部分可以落实承包管护责任,也可以实行有偿流转,流转收益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三)实行有偿流转的村,留用的收益金不得高于30%,留用部分仅限于发展林业和集体公益事业。

  

  十四、林改分配单位的问题

  

  原则上以村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分配林地和林木。其中有林地流转的村,且流转效益全体村民均享的,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林改;没有林地流转的村,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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