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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整顿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整顿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山西省整顿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整顿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整顿、规范我省各级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切实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这项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小鹏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王清宪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孙跃进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张高宏 省编办主任

  

  李建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任建平 省审计厅纪检组长

  

  邢顺喜 省监察厅副厅长

  

  石常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任云峰 省机关事务局局长

  

  李亚新 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组书记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处。

  

  办公室主任:胡安平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处长

  

  领导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整个整顿工作进行协调;省编办负责对拟撤销机构的编制予以清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拟撤销机构的人员安置工作予以协调和指导;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对拟撤销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撤销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直部门拟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对市、县拟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省监察厅负责对撤销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负责收集信息,加强和国管局、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络。

  

  县(市、区)驻京办事机构的撤销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省直部门和单位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撤销工作由原设立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工作任务

  

  根据国办发〔2010〕8号文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11个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予以保留。保留下来的驻京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规范并加强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一律予以撤销。

  

  (一)对于明确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规范处置资产。在撤销过程中,派出地人民政府和派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分流人员。派出地人民政府和派出部门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问题。

  

  3.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按照国办发〔2010〕8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撤销方案。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撤实存或转入地下办公等现象。除经省人民政府核准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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