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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和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稽察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金融服务,对还贷行为进行监督。 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债登记及监测。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投资风险管理与监督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预审。 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三)公示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特别重大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 (四)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评估; (五)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七)组织招标投标;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稽察和督办制度;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实行项目后评价。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七条 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综合汇编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纳入项目库: (一)各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入库; (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后批准入库; (三)入库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确定项目编号。项目编号是项目办理后续手续和资金拨付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政府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初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 (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和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遵循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原则,平衡维护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确保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