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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潭政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年限、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需要调整的,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依法实行公示、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等制度,切实保障决策合法、科学、民主。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前期评估制度。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部门、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评估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再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等部门的预审意见。对于建设内容简单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报告可以合并,只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长审签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报告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或者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超过投资估算中工程建设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签;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实行项目法人制。

  政府投资项目应由现在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逐步过渡到由市政府投融资平台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须经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实施,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施工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确需进行合同分包的,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进行,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实行分包。

  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以设计变更或补签其他协议调整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确需进行变更的,经有权部门审核、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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