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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药监办[2011]212号
【颁布时间】 2011-09-0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2年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企业的通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2年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企业的通知

  (深药监办〔2011〕212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方便和服务企业,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我局拟定于2012年1月评定2012年度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企业,请申报网上一点通的企业按照《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企业评定办法》(试行)及《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操作规程》的要求,于2011年12月10日前准备书面申请材料递交至我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4、25号窗口。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企业评定办法

  

  2.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操作规程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1: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

  企业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网上一点通企业由我局综合处、审批处、分局、鉴定站共同评定,评定工作由审批处牵头负责。

  第二条  网上一点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月进行评定,评选出网上一点通企业;网上一点通企业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的,即时取消其一点通企业资格。

  第三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评为网上一点通企业:

  (一)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二)深圳市的下属门店80%以上为直营店,且在本市的药店数量在30家以上,且开办时间三年以上;或者下属门店均为中药饮片专营店且数量在10家以上;或者下属门店面积超过500平方门店在10家以上;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gsp要求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被深圳市政府认定的大企业直通车企业不需评定直接为我局网上一点通企业。

  第四条  网上一点通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为不符合要求,我局取消其网上一点通企业资格:

  (一) 网上预约含有虚假信息的;

  (二) 证后监管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下属零售药店在上一年度因违法经营药品、器械、保健食品被我局处罚的家次数超过总数量的10%。

  第五条  网上一点通企业被取消网上一点通企业资格后,自取消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评为网上一点通企业。六个月后经该企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每年网上一点通企业的评定。

  第六条  网上一点通企业下属零售药店的药师在岗情况, 于每月5日前报我局技能鉴定站备案,监管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不符的,取消网上一点通企业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保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的规范运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网上一点通”企业(以下简称“一点通企业”)的评定,以及网上一点通具体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操作环节) 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工作包括以下环节:

  (一) 一点通企业按许可条件要求组织自我验收,并通过网上预审系统填写许可预约信息;

  (二) 我局对预约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对初步审核合格的,联系申请人前来办理;

  (三) 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到我局提交许可申请及材料;

  (四) 我局按直办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制发许可证件;

  (五) 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的,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件后30日内申请gsp认证,发证后3个月内,我局工作人员按许可条件组织现场验收和gsp认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我局发证后3个月内组织现场验收;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相关行政许可的,我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验收。

  (六) 办理“网上一点通”企业的许可事项的审查与决定依据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办法》规定的直办件进行办理。

  第四条  (责任部门) 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工作由审批处统筹协调,综合处、分局、鉴定站具体配合,局信息办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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