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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药监办[2011]212号
【颁布时间】 2011-09-0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2年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企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章 现场验收、gsp认证及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  (验收)通过“一点通”预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门店,应当在取得许可证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gsp认证。分局应在许可证件核发后三个月内,对该门店进行现场验收和gsp认证。

  第十五条  (药师在岗备案) 一点通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其下属门店的药师在岗情况(含药师姓名、性别、所在门店名称、《上岗证》编号、社保缴费情况等信息)报我局鉴定站备案。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网上一点通企业资格,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违法申办许可的查处)通过“一点通”预约办理行政许可的零售门店,经查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许可证件的,我局执法人员应按照《一点通企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收缴其许可证件,办理注销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

  通过“一点通”预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门店,gsp认证不合格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处理;未能通过gsp认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系统组成) 本规程所称“网上一点通”系统,指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同监管电子平台的行政审批系统。

  第十八条  (名词解释) 本规程下列用语含义是: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采取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形式,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名称标识、统一质量管理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组成。

  直营店,是指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投资,直接经营和管理,并统一结算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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