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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现场验收、gsp认证及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 (验收)通过“一点通”预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门店,应当在取得许可证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gsp认证。分局应在许可证件核发后三个月内,对该门店进行现场验收和gsp认证。 第十五条 (药师在岗备案) 一点通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其下属门店的药师在岗情况(含药师姓名、性别、所在门店名称、《上岗证》编号、社保缴费情况等信息)报我局鉴定站备案。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网上一点通企业资格,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违法申办许可的查处)通过“一点通”预约办理行政许可的零售门店,经查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许可证件的,我局执法人员应按照《一点通企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收缴其许可证件,办理注销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 通过“一点通”预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门店,gsp认证不合格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处理;未能通过gsp认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系统组成) 本规程所称“网上一点通”系统,指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同监管电子平台的行政审批系统。 第十八条 (名词解释) 本规程下列用语含义是: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采取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形式,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名称标识、统一质量管理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组成。 直营店,是指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投资,直接经营和管理,并统一结算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