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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9-0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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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的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当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州)级管理。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实行精确管理,提高服务质效;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和网络建设,在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全省统一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充实经办力量,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量合理配置经办力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我省“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增设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个档次;为重度残疾人全部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增设档次增加的财政补助及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政策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相同。同时,从2011年7月1日起,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有关事项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执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后,再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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