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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在各市(州)人民政府申报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要求,尽快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十四、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以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