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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小资金由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中小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中小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中小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五条 中小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六条 中小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四川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中小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助内容、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企业市场开拓资助项目资助总额标准。 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申请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国(境)外展览会参展。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支持标准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70% 25000元/个,最多支持3个标准展位 公共布展(只限团体项目) 根据实际情况申报 注:1个标准展位为9个平方米。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企业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5.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 (三)境外展览会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参加展览的招展书或参展通知(国(境)外组办展的项目提供招展通知); 2.国(境)外办展项目需提供在国(境)外办展的批复文件; 3.如有公共布展,需提供公共布展与装修公司的合同及布展效果照片; 4.展览期间照片; 5.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人员清单; 6.出国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 7.参展展位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展位数量(面积平方米)、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复印件,如是出国团组,团组领队(随团商务主管部门人员)在展位使用情况说明上签字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