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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依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方案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依法行使决策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1)粮食的总量平衡、重要粮食品种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的建议;(2)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3)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拟订;(4)粮食市场体系、仓储、加工设施以及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5)有关粮食流通设施中央或地方投资项目的管理;(6)储备粮规模和布局的建议;(7)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8)与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等的确定和调整;(9)其他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行政决策。 (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 (十一)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保留、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二)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执法,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做到执法措施和手段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十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加强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法定义务的检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加强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的监管,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要结合实际,梳理和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与依据,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的环节和步骤,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文书和案卷管理等制度,保障程序公正。 (十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较大自由裁量幅度的粮食行政处罚规定、法定条件不够具体的粮食收购行政许可规定,要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必要适度等要求,制定并公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和用语规范。 (十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管理事项、执法衔接和配合或者执法依据适用等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自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等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 六、切实推进政务公开 (十七)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要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编制完善政务公开目录。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八)推进办事公开。要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重点做好粮食收购资格、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等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建设,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提供公共服务,设立公开意见箱,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方便公众参与,保障人民群众对有关粮食流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