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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九)加强粮食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备案、考核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 (二十)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对所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及时处理。 (二十一)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 (二十二)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十三)健全领导机制和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粮食流通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十四)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严格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的1月份要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要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五)强化考核考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同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抓紧制定和完善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向本系统和相应政府法制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