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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文字号】 中期协字[2011]7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1〕77号)


  

  各期货公司:

  为了配合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顺利推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内容包括《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期货投资咨询客户须知》、《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必备条款》等三份文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对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期货公司制定的期货投资咨询合同文本应当包括《指引》所规定的内容。

  二、《指引》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期货公司在制定期货投资咨询合同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指引》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但不得与《指引》相抵触。期货公司制定的期货投资咨询合同文本不需报送协会审查或备案。

  三、期货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应当要求客户抄写规定的内容并签章确认,客户须知应当要求客户签章确认。

  

  特此通知。

  

  附件: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

  一、期货公司以勤勉尽责的原则为您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协助您建立风险控制体系,设计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但您应当了解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顾问服务不能完全消除您面临的风险,您必须自行承担经营管理和投资带来的相关风险。

  二、您在委托期货公司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客观评估自身财务状况、交易经验,确定自身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期货公司提供的咨询建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投资咨询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您应当充分了解并评估期货投资咨询建议的局限性,审慎决策。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期货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当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在为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任何有关期货行情的预测都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差异,若您据此入市操作,您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五、您应当了解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服务存在因人员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咨询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六、您应了解期货公司及其投资咨询服务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您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保护您的权益。

  七、您在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软件、终端设备前,应当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您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传输设备、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您需要承担相关风险和由此带来的损失。

  本《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无法揭示您委托期货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服务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您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您在委托期货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以上《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期货投资咨询客户须知

  


  一、关于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

  您应当确定向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期货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向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人员具有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相关的业务资格和从业资格可以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进行查询。

  二、关于期货投资咨询的必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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