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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1]190号
【颁布时间】 2011-08-29
【实施时间】 2011-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名牌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名牌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1]1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名牌复核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名牌复核工作方案

  


  根据《四川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名牌产品和四川服务名牌(以下简称四川名牌)评审工作,确保四川名牌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名符其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为消费者负责、为企业发展服务和提升政府机关公信力的宗旨,按照培育创建流程分离、环节相互制约、客观公正、与评选标准相一致的要求开展四川名牌复核工作,严格坚持评选标准,严格执行评审程序,防止出现低标准评审、人情评审和走过场,确保四川名牌名符其实。

  

  二、复核组织

  

  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委会审议提出四川名牌推荐名单后,由省政府分工联系副秘书长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部门进行复核。

  

  三、复核程序与结果认定

  

  拟认定四川名牌经过培育、申报、初审、用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有率调查、省名牌办审核(二审)、现场评审、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委会审定(三审)后进入复核环节,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进行复核并分别出具复核意见后由省政府分工联系副秘书长主持会议讨论确定交省名牌办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由省名牌办报经省政府批准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经复核发现问题或名不符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公示中出现异议的应再次进行复核。

  

  四、复核内容

  

  (一)符合产业政策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国家、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拟认定四川名牌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确认。(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情况。对拟认定四川名牌企业生产成本、费用及利润水平是否正常,产能及总资产规模是否达到同行业领先标准,是否采用先进工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达到节能要求进行确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自主创新情况。对拟认定四川名牌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产品是否拥有发明专利和核心技术,研发投入是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技术创新及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进行确认。(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对拟认定四川名牌企业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声誉的重大劳动违法行为,是否发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重大侵权案件进行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符合环保标准情况。对拟认定四川名牌企业是否符合环保规定,是否完成污染控制总量指标、是否达标排放,是否达到减排要求,近2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进行确认。(环境保护厅负责)

  

  (六)出口水平情况。对拟认定四川名牌企业出口水平是否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进行确认。(商务厅负责)

  

  (七)依法纳税情况。对拟认定四川名牌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确认。(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八)消费者满意度情况。对拟认定四川名牌消费者满意度进行确认。(省工商局、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负责)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复核时可认定该企业产品消费者满意度较低:

  

  1.近2年内工商部门受理消费者对该企业产品的申诉数量在同行业中列前3名的。

  

  2.近2年内企业发生有消费者举报并经工商部门查处属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案件。

  

  3.近2年内依法受理消费者对该企业的申诉,经工商部门调解,消费者满意度在9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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