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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进一步提高基层文化设施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六)进一步明确基层文化设施的职能职责。地(市)图书馆要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组织书刊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借阅工作;开展面向基层的流动图书服务活动;组织开展古籍普查、保护和宣传工作;负责共享工程地(市)支中心建设和县支中心、乡村基层点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图书馆(室)业务骨干培训。

  

  地(市)群艺馆要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组织优秀群众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开展示范性、导向性、持续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推动社区文化、广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营文化、老年文化、少儿文化等社会文化活动的广泛开展;辅导培训县乡村群众文化艺术队伍和骨干人才;负责组织本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申报、保护、研究和宣传等工作。

  

  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要充分利用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积极组织开展图书阅览、文艺演出、宣传展览、体育竞技等各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对乡(镇)综合文化站、行政村文化活动室、个体文化户和县、乡、村业余文艺演出队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文化艺术、科技、法律、卫生等各类培训,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送戏下乡”、“送书下乡”等各种形式的文化下乡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抢救、保护、传承工作;管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支中心和乡村基层服务点,充分发挥设施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信息服务活动。

  

  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充分利用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积极组织开展图书阅览、文艺演出、电影放映、体育竞技、劳动竞赛、举办展览等各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对行政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个体文化户和乡、村业余文艺演出队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文化艺术、科技、法律、卫生、扫盲等各类培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抢救、保护、传承工作;管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信息服务活动;管理好乡村文化市场。

  

  (七)进一步完善基层文化设施的功能。全区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要按照职能职责,结合免费开放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增强公共文化设施的吸引力,切实为基层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

  

  地(市)图书馆应具备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共享工程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基本功能空间。地(市)群艺馆应具备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基本功能空间。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应具备的主要功能包括图书阅览室、文化娱乐健身室(含老年、少儿活动)、小剧场、群众文化辅导教室、培训教室、展览室(含科普园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室、共享工程电子阅览等基本功能空间。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具备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班教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管理用房和室外活动场地等基本功能空间。

  

  (八)进一步提高基层文化设施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全区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充分利用农闲、节日,组织开展群众便于参与、乐于参与的文艺演出、展览展示、体育娱乐和劳动技能比赛等活动。要紧密结合农牧民脱贫致富的需求,倡导读书用书、学文化、学技能,普及实用的科技、卫生知识。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大力开展“文艺下乡”、“送书下乡”等流动文化服务。要根据时代特点和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变化,不断充实活动内涵,创新活动形式,树立活动品牌,增强活动吸引力和感染力,有效提升基层文化设施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充分发挥基层文化设施作用

  

  (九)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地(市)图书馆、群艺馆和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属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归口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上级宣传文化部门的领导和群艺馆、图书馆、展览馆等单位的业务指导。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充分履行管理责任,切实发挥对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职能,确保本地基层文化设施管理有序、运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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