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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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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各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市)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办法等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强化管理措施。全区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加强对文化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设施和设备的作用。

  

  (十一)坚决收回挤占挪用的基层文化设施。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维护好基层文化设施的公益性质,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挪用、挤占、转让、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基层文化设施的用途,也不得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设施空间挪作办公场所,已挪作他用的必须全部收回。要坚决防止和杜绝利用基层文化设施从事经营和不健康活动。

  

  (十二)全面推进免费开放工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要求,全面推进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增加服务内容,取消收费项目,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有效提升基层文化设施的吸引力和利用率。

  

  (十三)全面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全区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其名称、地址、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积极吸引群众走进和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各级基层文化设施的基本服务项目应当坚持每天(包括国定节假日)开放,每天开放的时间应不少于6小时。地(市)图书馆每年开展讲座、读书竞赛、送书下乡等各类读书活动应不少于10次;地(市)群艺馆每年组织各类群众文化艺术比赛、展览等活动应不少于6次,辅导和编创群众文艺节目应不少于15个;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每年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应不少于8次;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年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应不少于10次。

  

  五、切实加强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使用

  

  (十四)加强对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切实把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科学评价和干部考核体系,切实为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提供有力的工作支持。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克服重建设、轻管理、轻使用的观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创新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把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好、使用好,确保发挥最大作用。

  

  (十五)加强基层文化设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全区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藏党宣发[2011]3号)精神,认真落实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基层文化单位的工作力量。

  

  (十六)保障基层文化设施的运行经费。各级财政、文化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化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全区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藏文厅字[2011]90号)精神,认真落实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的运行保障经费,为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提供有力的经费支持。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文化设施评估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开展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检查和评估,要将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评选文化先进县、先进集体的重要标准。对在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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