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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各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市)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办法等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强化管理措施。全区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加强对文化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设施和设备的作用。 (十一)坚决收回挤占挪用的基层文化设施。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维护好基层文化设施的公益性质,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挪用、挤占、转让、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基层文化设施的用途,也不得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设施空间挪作办公场所,已挪作他用的必须全部收回。要坚决防止和杜绝利用基层文化设施从事经营和不健康活动。 (十二)全面推进免费开放工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要求,全面推进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增加服务内容,取消收费项目,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有效提升基层文化设施的吸引力和利用率。 (十三)全面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全区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其名称、地址、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积极吸引群众走进和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各级基层文化设施的基本服务项目应当坚持每天(包括国定节假日)开放,每天开放的时间应不少于6小时。地(市)图书馆每年开展讲座、读书竞赛、送书下乡等各类读书活动应不少于10次;地(市)群艺馆每年组织各类群众文化艺术比赛、展览等活动应不少于6次,辅导和编创群众文艺节目应不少于15个;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每年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应不少于8次;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年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应不少于10次。 五、切实加强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使用 (十四)加强对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切实把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科学评价和干部考核体系,切实为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提供有力的工作支持。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克服重建设、轻管理、轻使用的观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创新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把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好、使用好,确保发挥最大作用。 (十五)加强基层文化设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全区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藏党宣发[2011]3号)精神,认真落实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基层文化单位的工作力量。 (十六)保障基层文化设施的运行经费。各级财政、文化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化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全区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藏文厅字[2011]90号)精神,认真落实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的运行保障经费,为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提供有力的经费支持。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文化设施评估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开展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检查和评估,要将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评选文化先进县、先进集体的重要标准。对在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