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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十一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确定依据。 第五十二条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五十三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第五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每年6月30日前,应将上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清册》(见附件3)报送上级地税机关。同时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管理。各级地税机关每年应当开展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工作的重点检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税前扣除,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法进行税收处理。 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专业技术机构和中介机构认定结果的监督管理。地税机关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地税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上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未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 第五十九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备注:1、纳税人发生需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需报送此报告表及其他附报资料; 2、此表按资产损失小类填报,一类事项填写一张表;同一小类资产损失由于不同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在“申请理由”栏次分别说明; 3、纳税方式栏次的填写:总机构填“就地”,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的填“汇总”。挂靠类分支机构不实行汇总纳税的填“就地”。 4、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机关留存,一份市、县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备注: 1、纳税人发生需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需报送此报告表及其他附报资料; 2、此表按资产损失小类填报,一类事项填写一张表;同一小类资产损失由于不同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在“申请理由”栏次分别说明; 3、纳税方式栏次的填写:总机构填“就地”,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的填“汇总”。挂靠类分支机构不实行汇总纳税的填“就地”。 4、金额较小证明,仅为所需资料涉及此项资料时填报,不涉及的不需填报; 5、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市、县地税机关留存。 附件3: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清册 报送单位: 纳税年度: 金额:元
1、以“excel”表式报送,不得改变表式 2、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因在总机构税前扣除,因此在审批机关税前扣除栏次填0,;总机构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应包括各分支机构审批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