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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地税[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十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十一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确定依据。

  

  第五十二条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五十三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第五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每年6月30日前,应将上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清册》(见附件3)报送上级地税机关。同时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管理。各级地税机关每年应当开展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工作的重点检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税前扣除,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法进行税收处理。

  

  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专业技术机构和中介机构认定结果的监督管理。地税机关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地税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上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未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

  

  第五十九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码

单位地址

财务负责人

办税员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法人  分支机构

其他  非法人

纳税方式

就地 

汇总  合并

资产损失类别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损失实际确认或实际发生年度

资产损失原因及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包括损失发生的过程、对损失的处理等,本栏次不够填写可附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  条第款,经本企业自核,申请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损金额为元。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资产税前扣除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财务负责人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资产税前扣除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地税机关

受理意见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意见:  签章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纳税人发生需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需报送此报告表及其他附报资料;

  2、此表按资产损失小类填报,一类事项填写一张表;同一小类资产损失由于不同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在“申请理由”栏次分别说明;

  3、纳税方式栏次的填写:总机构填“就地”,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的填“汇总”。挂靠类分支机构不实行汇总纳税的填“就地”。

  4、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机关留存,一份市、县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码

单位地址

财务负责人

办税员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法人  分支机构

其他  非法人

纳税方式

就地 

汇总  合并

资产损失类别

货币性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小类

现金损失 

存款损失 

坏账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存货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

在建工程损失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投资损失

债权性投资损失 

股权性投资损失

其他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

损失实际确认或实际发生年度

资产损失原因及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包括损失发生的过程、对损失的处理等,本栏次不够填写可附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  条第款,经本企业自核,申请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损金额为元。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较小证明

企业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占本企业同类资产比例: ,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元或增加亏损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资产税前扣除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财务负责人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资产税前扣除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地税机关

受理意见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意见:  签章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纳税人发生需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需报送此报告表及其他附报资料;

  2、此表按资产损失小类填报,一类事项填写一张表;同一小类资产损失由于不同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在“申请理由”栏次分别说明;

  3、纳税方式栏次的填写:总机构填“就地”,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的填“汇总”。挂靠类分支机构不实行汇总纳税的填“就地”。

  4、金额较小证明,仅为所需资料涉及此项资料时填报,不涉及的不需填报;

  5、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市、县地税机关留存。

  

  附件3: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清册

  

  报送单位:  纳税年度: 金额:元

  

序号

资产损失类别

资产损失小类

纳税人名称

申请金额

审批金额

税前扣除金额

损失实际发生年度

审批机关

备注

货币资产损失

1

现金损失

2

存款损失

3

坏账损失(担保损失)

小计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1

存货损失

2

固定资产损失

3

在建工程损失

4

生产性生物资产

小计

投资损失

1

债权性资产损失

2

股权性资产损失

小计

其他损失

小计

合计



  1、以“excel”表式报送,不得改变表式

  2、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因在总机构税前扣除,因此在审批机关税前扣除栏次填0,;总机构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应包括各分支机构审批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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