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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着力面向社会普及价格法律法规知识 1.围绕社会关注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的价格法律需求,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宣传主题、宣传重点。特别是要紧密结合价格服务领域的拓展,将价格法制宣传作为价格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扩大影响。通过价格法制宣传,树立价格法律权威,教育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主动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2.善于利用好机关简报、展板、橱窗、海报等载体,丰富宣传内容,强化日常法制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进一步扩大价格法制宣传的声势和影响。注重利用网络、手机、微博等新兴传播方式建设价格法制宣传的新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增强宣传的生动性、互动性和时效性,提升宣传效果。 3.按照“六五”普法确定的青少年重点,组织全省价格系统开展“价格法制进学校”活动。结合新制定或修订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及时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大力普及价格法律知识;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江淮普法行”等重大法制活动;在《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颁布实施纪念日,“12358”价格举报宣传日等重要时期,大力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广泛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开展新颁布和新修订的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题宣传活动,为其顺利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将法制宣传融入价格管理和服务的日常工作中,在工作中积极宣传价格法律知识,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 (三)着力开展价格法制实践,加快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价是价格部门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动价格部门法制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1.严格执法,推进依法治价进程。各级价格部门要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依法行政,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要严格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安徽省价格条例》、《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规定,依法规范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继续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规范定价程序,特别是加强政府定价前的成本监审工作,确保将科学的成本监审作为定调价工作的必经环节。继续严格执行《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不断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健全价格预警工作组织体系,强化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贯彻落实《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推进价格鉴定工作,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涉纪财物价格认定、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等工作领域有新的进展。 2.实施“阳光工程”,加快推进价格系统政务公开。各级价格部门应将所有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努力实现定价原则、程序和时限的公开,便于社会监督。结合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实行价格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流程再造,构建网上受理、网上流程、网上审批或核准的一体化政务公开平台。 3.落实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及时清理、修改、废止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行政执法依据。在价格部门内部,所有行政监管职能岗位,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错案追究制、集体审议制以及廉政建设和保密制度等,使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4.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有错必纠,努力使行政复议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的过程。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法,不断完善办案协作制度,加强上下级机关、同级机关之间以及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配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应诉责任制,积极应对涉及价格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价格纠纷调解处理制度,努力将人民群众的价格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