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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9-0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机关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政府或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签署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和必要性论证。

  第三十一条  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对外发布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示范文本草稿及必要性论证说明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对外发布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擅自签订合同、或经法制审核有不合法内容而实施的、或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合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法制审核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订立合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7日市政府公布的《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郑政文〔2010〕132号)同时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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