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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1]225号
【颁布时间】 2011-08-31
【实施时间】 2011-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1〕225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已于2011年8月3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规范转发至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秩序,缓解看病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倡导就诊者通过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现场预约、诊间预约、社区转诊等方式提前向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

  

  第四条  就诊者通过北京市预约挂号统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挂号的,享受免交预约挂号服务费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本市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组织建立统一平台。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遴选的方式产生统一平台的运行机构,监督统一平台的服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划分专病或专业门诊,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合理安排不同职称医师出诊,逐步将所开展的各类门诊纳入门诊预约诊疗服务范围,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完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系统,提供多种方式的预约挂号服务;

  

  (三)在门诊大厅设置预约咨询服务台和规范、清晰、易懂的服务标识,配备方便患者预约的公用设备;

  

  (四)在分诊台设置连接本单位预约和挂号系统的工作站,配备分诊人员。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根据准入的诊疗科目,公示各专业不同级别出诊医师的数量与出诊时间,但不得公示医师姓名。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提供号源:

  

  (一)至少将全部号源的80%用于各种方式的预约;

  

  (二)将除前项以外的其余号源投放到本单位挂号窗口;

  

  (三)预约号源应分时段。

  

  第十条  统一平台的运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保障统一平台服务的公益性质和非营利性质,统筹管理医疗机构提供的可预约号源,建立并完善统一平台与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机制。

  

  统一平台的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素质培养,确保号源管理和预约服务的规范、公平和高效。

  

  统一平台的运行机构应当接受投诉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并会同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不诚信预约制约机制。

  

第三章 预约挂号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门诊首诊按专业、按职称的挂号制度。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实名制挂号和就诊。就诊者应当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挂号和就诊。

  

  第十三条  预约诊疗服务时,预约人应提供以下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预约就诊者的姓名;

  

  (二)预约就诊者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有效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号码;

  

  (三)预约就诊者的联系方式。

  

  非就诊者本人预约的,还应当提供预约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就诊者可以通过各种预约方式预约3个月以内的门诊诊疗服务。

  

  就诊者通过统一平台预约门诊诊疗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就诊日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2次,且在同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只能预约1次;

  

  (二)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科室连续七日内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3次。

  

  第十五条  预约成功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单位应当告知预约人就诊时段、就诊科室、医师的职称、取消预约的方式以及对不取消预约且未按时就诊者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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