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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等部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畜牧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省农信社、辽宁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确保我省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扶持生猪生产 (一)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一是扶持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扶持政策,对朝阳、阜新、铁岭市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予以扶持,其他市按照国家现行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政策执行。二是支持生猪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对具备一定规模和产业基础、辐射带动能力强、运行机制规范、民主管理好的生猪合作社予以重点支持。三是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建设生猪生产基地。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生猪深加工企业,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以调动农户生猪养殖积极性。 (二)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制度,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负担30%,市县级财政负担70%。 (三)实施生猪良种繁育工程。一是支持重点种猪场改扩建,完善设施、设备,推进重点种猪场规模化、标准化,夯实生猪产业基础。二是组织原种猪场开展联合选育,确保原种群质量提高。三是支持从国外引进良种,满足种源更新和育种需要。四是完善种猪育种值检测评价体系建设,加强省种猪集中测定中心建设。 (四)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严格执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等。 二、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控措施。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实行免费强制免疫,重点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生猪疫病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科学指导生猪疫病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规定,加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保证强制免疫所需有关工作经费。市、县(市、区)在保证现有补贴不变的前提下,适当予以增加。 (二)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监管,病死猪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将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头800元,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头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 三、进一步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一)加大信贷投入。以农户小额贷款为重点,支持生猪发展;依托小区建设,加强信贷对生猪标准规模养殖的支持;以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切入点,加大对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企业+农户”模式信贷支持力度;延伸对饲料加工企业等生猪生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生猪加工企业和养殖场信贷计划优先安排、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审查、优先审批、优先发放,农户小额信贷最高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最高由5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3年,并可实行利率优惠政策。 (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财力状况和生猪生产实际,自行研究确定能繁母猪保险鼓励政策,对投保能繁母猪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可用于保费补助,适当减免经办公司相关业务税费。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参保能繁母猪必须佩戴耳标,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免疫档案清楚登记免疫情况及耳标号码,出险死亡的参保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