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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鼓励企业拓展外部市场。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在2011年-2015年期间,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外市建筑工程单独核算并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政府奖励给该企业。对“十二五”期间外埠总产值名列全市建筑行业前20位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明星企业”。简化建筑业大企业经营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临时因公出国(境)的实行“一站式”报批。 (八)加大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根据建筑业从业人员特点,进一步开放培训市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办学。各级人保、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建筑业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加快培养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特殊技能的人才。加大建造师报考与培训力度,考试合格率逐年递增;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村劳动力和建筑行业特点,适时组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300-500名建筑业从业人员并取得岗位证书。加强建筑业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术工人(高级技术职称、博士以上学位或高级工人技师)的引进,积极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九)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扶持企业发展,用5年左右时间培育1-2家特级资质企业,做大做强一批一级资质企业,带动全市建筑业全面升级。今后5年中,建筑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超50亿、100亿元的本地企业,且在本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增速在全省建筑业平均水平以上,分别给予企业团队5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筑企业年产值超1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徐州市建筑业“新兴企业”、“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在工程承发包环节上,徐州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准特级”资质待遇,参与本地一级及以上资质许可的工程招投标。徐州市建筑业“新兴企业”在全市工程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待遇。市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5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的奖励10万元。 (十)扶持发展专业企业。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结构,加快发展一批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方向拓展,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重要基础设施和高技术含量的工程施工领域,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专业企业在数量、等级和门类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对今后同时取得甲级设计资质和晋升填补我市空白的一级专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一)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注册,申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由劳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十二)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建筑市场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自律公约,规范自身行为。有关审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要在计费方式改革、规范工程发包各方主体行为等方面发挥作用。各行业协会、建筑商会要在市场维护、行业自律、信息沟通、加强合作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持公平竞争,健全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十三)加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力度。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建筑产业的科研投入,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对企业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成立研发中心的企业,相关奖励政策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意见》(徐政发〔2011〕82号)执行。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2项以上“扬子杯”工程的项目经理,在评定高级职称时予以破格推荐。对获得省级工程质量奖、省级施工工法和1项“扬子杯”或3项“古彭杯”以上的项目经理,在评定中级职称时予以破格推荐。 (十四)提高行业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建筑企业以大、中型工程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和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工业企业相同的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建设,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技术装备率达到人均2万元。加大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经核实可在税前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