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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十五)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管理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等执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并推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担保制度,特别是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和建筑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制度。 (十六)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价中标。对企业创优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或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和建造师资质等级要求。凡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得设定由特级资质企业参与招投标的条件,而应主要由一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参与竞争。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相关等级标准,故意设置针对性条款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严肃查处。对我市获奖、成长快、诚信好的企业在招投标中适当加分,获市、省、部级优秀(最佳)企业3年内投标增加1-3分。对最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为1亿元至10亿元企业,同比增幅达30%的加0.5分,增幅40%以上的加1分;10亿元以上的企业,同比增幅达20%的加0.5分,增幅30%以上的加1分。对企业信用等级(年度)为甲级的企业加0.5分。对获得部、省、市表彰的优秀建造师三年内参与投标分别增加0.5、0.3和0.2分。具体加分及实施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十七)健全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市发改委应加强建设资金的审核,资金不到位或无资金保证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项目开工前资金到位的检查与核实,项目资金不符合规定数额的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按合同约定,凡工程款有拖欠的项目,有关方面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无业主和企业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款结算支付等方面的资料,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前一项目工程款未结清的,后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到期故意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从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按未支付工程款总额计算银行利息。总承包企业与劳务企业必须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的,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创造有利于建筑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十八)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培养壮大一批高资质建筑企业,借鉴省内兄弟市的有关扶持政策,市财政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以后逐步增长,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此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十九)完善落实奖励措施。本政策意见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项目当年获多个奖项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享受。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其中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市财政补助50%。各地政府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并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十)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应注重建筑业发展,在企业资质申报、升级、企业改制、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助推县(市)、区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引导建筑企业开拓外部市场,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统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确保各项数据及时、准确,为建筑业发展提供科学、可靠的决策依据。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建筑业发展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帮助企业解决授信额度和承接工程保函等问题。地税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税收征管办法,扶持建筑企业发展。各地要妥善解决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建设(建筑)管理机构的编制、经费等问题,不得违规收取管理费等费用。乡镇建设(建筑)管理机构要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农房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市政府将把各地建筑业总产值、营业额、利税和新增资质企业数等主要指标纳入对县(市、区)年度考核目标,并加强督查与考核。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