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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经营性单位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确定其归属的县(市)、区;获奖个人根据工作单位确定其归属的县(市)区;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户籍所在地确定其归属。 (三)申报单位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奖励资格。 六、奖励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奖励资金由市及县(市)、区分级承担。市财政在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对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兑现后补助20%;在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兑现后补助50%。其中:“宣传推广”诸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游客招徕”诸项,市区地接旅行社为第一地接社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七、其它事项 1.本奖励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同一个项目同年获市财政多个奖项的,均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在本奖励办法中可同时获多个奖项;奖励资金总数额不得超过经营性单位同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必要时,市财政局、市旅游局派员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追回已获奖励资金外,取消其下一年度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3.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