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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2.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农村改革的意见;指导和管理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国家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三)综合协调全市的农业和农村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政策;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相关数据;研究提出全市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措施;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负责市政府涉及“三农”工作的督办和落实;负责农村开发性扶贫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组织、指导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及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 (五)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全市种植业生产及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创汇农业项目;负责农业外经外贸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和农村信息网络建设。 (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八)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申报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管理、鉴定和执法监督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会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接待、保密、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农民体协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及老干部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 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市政府涉及“三农”工作的督办和落实;研究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研究提出全市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措施;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三)种植业管理科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和产品品质改善;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工作,参与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情信息发布,组织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能。 (四)政策法规科 研究拟订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政策,提出深化全市农村改革的建议;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落实农民直补政策和农业保险政策工作;负责农业和农村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承担农业系统的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