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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规定》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为载体和突破口,从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规定》的责任感、紧迫感,将贯彻实施《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提高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抓好贯彻实施《规定》的各项重点工作

  

  (一)大力开展《规定》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宣传、学习方案,积极营造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宣传日、宣传周、知识竞赛、案例评析、以案明理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要采取集中授课、专家辅导、座谈讨论、集体学习和自学等形式,扎实做好专题学习培训工作,在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等工作中,将《规定》列为重点学习内容,确保在2011年底前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普遍接受1次有关《规定》内容的学习培训。

  

  (二)按照《规定》要求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1.依法界定行政程序主体,做到职权法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行政程序主体资格逐一认定、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部门职责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主体目录。建立行政职权委托制度,明确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责任等,书面委托协议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地域管辖权管理,建立完善管辖权移送、异议处理等制度。健全行政职权争议处理制度,明确职权争议处理的主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回避制度,明确依申请回避、主动回避、责令回避的适用条件。

  

  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内容,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编制重大规划和计划、编制财政预决算、研究重大政府投资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调整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商品、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等都要严格依据《规定》要求实施决策。要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定、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机制,特别是在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商品价格等具体法律事务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级法制机构的作用,完善合法性审查程序,加大审查力度,确保行政决策行为合法有效。

  

  3.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行政行为,明确实施主体、权限、程序、责任,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人民群众,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积极推进行政程序示范点建设。贯彻实施《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我市将选择2个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2个部门开展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推进本地区示范点创建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总结示范单位的经验和做法,通过观摩会、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推广;对贯彻实施《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解决措施,及时为示范单位提供指导服务。

  

  三、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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