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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遏制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79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及时研究解决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动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狠抓落实,实现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目标

  (一)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准入条件。

  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以下简称《规范》)和“确保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数量,积极推动现有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改造,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要求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不予许可。到2015年,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按照省安全监管局要求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加大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力度。

  推行“两个鼓励”(鼓励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骨干企业做稳做强,鼓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弱小企业关闭退出)机制,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进程,推动企业实现机械生产、人药分离,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不断提高机械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安全设施投入不足、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要严格控制生产企业涉及a级产品的许可范围。要筹建集生产、经营、科研、燃放、配送于一体的烟花爆竹企业集团,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值争取达到5000万元以上;新建经营(批发)公司的仓储总面积争取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三、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烟花爆竹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生产销售的产品品种类别必须属许可范围,产品质量、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制度,加快全市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进度。全市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从今年开始,要逐年加大安全投入,积极行动,限期整改。生产企业延期换证或经营企业重新申报前必须达到《规范》的要求。

  (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烟花爆竹企业要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企业要明确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做到全员负责;要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作业场所值班制度,切实规范涉药工序的现场管理。

  (三)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企业要完善员工档案、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交纳记录台账、现场作业人员在岗记录标识牌,实现员工持证挂牌上岗,严禁雇用老人和童工从事烟花爆竹涉药生产活动,严肃查处企业强迫员工超法定劳动时间和工作强度加班生产行为。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要实行常态化管理,做到有组织、有重点、有投入、有检查、有落实。严查企业“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厉打击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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