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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规范耕地破坏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见附件)负责郑州市辖区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耕地种植条件破坏进行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

  

  (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破坏的。

  

  第五条  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造成耕地被硬化的;

  

  (二)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开挖地基、压占等,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无法耕种的;

  

  (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污染土地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四)开发建设造成耕地盐渍化、荒漠化,或造成水土流失的;

  

  (五)搭建构筑物直接影响耕地上农作物的采光、通风及灌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

  

  (六)从事其他活动毁坏耕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

  

  第六条  申请耕地破坏鉴定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书(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申请,注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鉴定宗地彩色现状照片(远景照片1张、不同角度近景照片3张,并在照片上显示拍照日期);

  

  (三)申请鉴定宗地位置1:1万分幅现状图(要求标注违法主体名称,申请单位盖章);

  

  (四)申请鉴定宗地的实地测量成果图(以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为准);

  

  (五)申请鉴定宗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类情况表(以郑州市土地利用规划院出具的图表为准);

  

  (六)鉴定委员会承办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的鉴定事项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供由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报告。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鉴定宗地的地类按照违法占地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违法占地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进行认定。当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上为基本农田时,按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确定的地类认定;其他情况按照违法占地前的现状图原地类进行认定;违法占地前有农转用批准手续的,按照批准后的用途认定。

  

  第八条  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耕地破坏鉴定申请;

  

  (二)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根据需要邀请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表上应注明宗地现场基本情况,参与踏勘人员在现场踏勘表上签字确认;

  

  (三)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委员会成员集体会审,并出具会审纪要;

  

  (四)鉴定委员会根据会审纪要出具《耕地破坏鉴定意见》;

  

  (五)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耕地破坏鉴定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耕地破坏鉴定结论。

  

  第九条  申请耕地破坏鉴定集中受理时间为每月1-3日,15-17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耕地破坏鉴定意见》自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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