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经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踏确认后,由原申请单位向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撤销鉴定申请书,可以终止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出台的耕地破坏鉴定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 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名单 主任:王鸿勋 市政府副秘书长常务 副主任:赵建国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刘玉凤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李新有 市农委副主任 翟巧枝 市环保局副局长 邱应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委员:张国兴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张国庆 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站长 杨占朝 市土壤肥料工作站站长 陈飞 市农委种植业处处长 王岩 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处长 徐秋峰 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处长 马志宏 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处处长 王凯胜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处长 杨学杰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处长 李松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处处长 马孟华 市土地利用规划院院长、高级工程师 张景湘 市国土资源调查测绘院院长、工程师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8810756,68810113,联系人:曹李,唐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