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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假日办[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关于做好2011年国庆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关于做好2011年国庆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假日办[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11年国庆节即将到来。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围绕“安全、质量、秩序、效益”四统一的假日旅游工作目标,结合2011年“中华文化游”这一主题,精心组织、尽早安排本地区假日旅游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国庆节假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假日旅游安全

  

  (一)坚持安全第一。国庆节假期历来是出境游、自驾游等较为集中的时段。今年以来,境内外影响旅游安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多,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保障假日旅游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全面开展安全检查,认真排查安全隐患。要针对国庆节假期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多的特点,加强安全审查和管理,严格审批把关,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二)保障出行安全。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要强化假日旅游交通等重点环节的动态监管,加强安全警示标志和警力部署,严查非法运营和超时超载运营,严防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发生。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科学调配运力,避免大规模游客滞留,并做好因航班延误、旅客滞留的应急和后续服务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庆节假日期间的气象变化,确保不良天气条件下安全运行。要采取提前预订、增加售票窗口、网上购票等方式,方便广大群众出行购票。要根据通行流量的情况,开放高速公路收费道口,增设临时收费道口,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三)落实安全责任。旅游、铁道、民航、交通、外交、公安、卫生、安监、质检、气象等部门要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旅游安全综合协调管理,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切实做好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四)排查安全隐患。9月2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旅游接待单位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飞机、火车、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输工具,对攀岩、蹦极、漂流、射击等安全事故易发项目和大型游艺设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及群体伤亡的大众娱乐场所、宾馆旅店、餐馆摊点,要重点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二、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五)丰富旅游产品。要大力营造国庆节假日旅游亮点,引导广大游客积极开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文化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积极开发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观光、度假、休闲旅游产品,做好邮轮游船、自驾游、探险游、露营房车游等个性化旅游活动的服务引导工作。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健康、文明、向上的旅游活动。发展改革(物价)、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假日市场商品供给工作,保持市场物价稳定。

  

  (六)提高服务质量。引导旅游接待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文明服务,提高信息咨询、运输售票、住宿餐饮服务、导游参观、医疗卫生等服务质量和水平。重点旅游景点景区要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红色旅游导游员、讲解员的接待讲解、导游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红色旅游的质量。

  

  (七)规范市场秩序。发展改革(物价)、商务、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哄抬物价、非法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旅游部门要重点查处“零负团费”、强迫与变相强迫消费、挂靠承包和城市“一日游”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旅行社规范使用合同范本,加强对出境游的监管。各级旅游、工商、物价、商务等部门加强协调,及时通报监管信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确保工作运转通畅

  

  (八)完善信息服务。旅游、气象、卫生、食品检疫等部门要及时发布住宿、饮食、气象、卫生等出行信息,扩大信息发布渠道和受众面,引导游客合理安排出游。气象部门要做好天气预报和出行提示工作,为群众出行提供及时有效的气象信息服务。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探险游等特种旅游活动的安全引导和提示,提高游客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旅游接待单位要建立快速有效的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发布机制,减少灾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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