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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扩大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多层次的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扶持和协助有条件的重点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巩固和扩大民间交流合作成果,扩大我市中医药事业开放程度,提高我市中医药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七、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政策 (一)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与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投入补偿机制和有利于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用人机制。县(市)区要设立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卫生投入优先向中医药事业倾斜,主要用于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科技研究推广和基层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等。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原则上由本级政府承担,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应给予专项补助。逐步增加中医经费补助范围,制定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补助政策。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制定完善促进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药品目录条件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治疗的提高10%;对住院病人采取针灸治疗的报销90%;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全部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八、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市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协调、督导中医药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改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会同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负责将中医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标准不得低于同级综合医院。农业部门负责中药材种植规划制订和生产技术推广,抓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负责制定木本中药材发展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规划,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抓好木本中药材种植和药用野生动植物培育基地建设,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中医药技术质量标准,加强市场管理。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履行好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能。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物价、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公立中医医院中医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70%,新进医药人员要以中医药人员为主,突出中医办院方向。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按照法定程序征求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完善技术标准,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 (三)强化中医药宣传与监督执法。要大力宣传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氛围。积极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加强中医药执法监督,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净化中医药市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