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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能源[2011]57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1〕578号)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通知》)、《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227号,以下简称《清理整顿通知》),并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联合开展了煤矿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和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督查。根据今年第三季度全省(永安)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联席(扩大)会精神,结合专项督查情况和我省煤矿项目建设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强化施工期管理,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建设单位在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建设项目全部审批手续并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开工备案回执后,应集中力量严格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严禁边报批、边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对本次清理整顿中发现超期施工的建设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延长施工期

  

  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资源赋存条件和外部客观因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首次申请延期,或批准延期累积不足1年的在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制订施工整改方案,按《项目管理通知》有关规定申请1次施工延期。

  

  对于已批准且累积超过1年的在建项目及首次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延期的改建项目。在满足《项目管理通知》相关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的情况下,可最后申请1次半年以内的施工延期:一是《项目管理通知》要求的申请资料;二是建设单位施工整改方案;三是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期的承诺书(企业承诺并保证在最后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否则,同意无条件撤销该建设项目,同意无条件对原批准的建设区域实施永久性关闭,并保证在施工期截止日起2个月内按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关闭到位)。自施工期截止日起5日内由原项目核准单位撤销该建设项目,10日内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提请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与相邻矿井采矿许可证范围平面投影相互重叠的在建项目申请施工延期的,除满足外,还应严格按照我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12号)的相关规定,提交煤矿生产布局专项安全评价专家论证的结果材料和经各自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查认可的相邻矿井间安全生产协议。

  

  建设过程中确因春节及节后复工审批、恶劣气候影响、区域性全面停产整顿、政府政策性要求、采矿证延期登记五种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停工的,可剔除受影响对应的停工时间,顺延追补相应工期。在申请顺延时,应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确认的相关停工证明。

  

  (二)修改设计确认剩余工期

  

  建设施工中确因资源赋存、地质构造、外部建设等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设计进行施工的修改方案,经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设计,修改设计应明确剩余工程的施工期。设计修改后需报原设计批准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三)撤销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提请原项目核准部门撤销该建设项目:

  

  1.新建项目核准之日起2年内、改扩建核准之日起1.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2.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开工建设的;

  

  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4.因采矿证延期登记停工2年及以上的。

  

  建设项目撤销后,按《项目管理通知》和《清理整顿通知》规定处理。

  

  二、严格项目月调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各市、县(区)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力度,及时掌握建设项目施工进展情况,按照《项目管理通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月调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施工组织计划,落实剩余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人,严格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施工的前提下,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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