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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1]87号
【颁布时间】 2011-08-31
【实施时间】 2011-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组织设置和保障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组织设置和保障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1〕8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组织设置和保障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

  组织设置和保障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指导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充分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的民主权利,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水平,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在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实现农民集中居住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把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组织设置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位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在村集中居住村(居)民户数达50%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可实行“村改居”,成立建制社区,选举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1.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农民已经转移到非农业生产领域,不再依靠农业生产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

  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被建设项目依法征用完毕或大部分征用的;

  

  3.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并且成立专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管理的。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位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所在村集中居住村(居)民户数达50%以上的,可实行社区化管理,选举成立社区村民委员会。

  (三)由于分期建设入住人口没有达到预定规模,或者清产核资未完成等原因暂不能成立建制社区的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乡镇(街道)应提前介入组织成立居住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在过渡时期为该居住区村(居)民提供服务。居住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可由乡镇(街道)选派的人员与该居住区村(居)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共同组成。居住区管理委员会由所属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指导。

  (四)不符合单独成立建制社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村(社区)进行管理,同时以农民集中居住区为单位建立小区自治组织。由农民集中居住区村(居)民进行民主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小区议事会,负责自主管理小区物业服务相关事务和民主决策村(居)民自治事项。小区业主委员会接受村(居)委会的指导,小区议事会接受村(社区)议事会的指导。同时选齐配强楼院门栋长、楼栋单元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村(居)民自治。

  三、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民主政治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农民集中居住区村(居)民享有村(社区)两委、议事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小区议事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村(居)民,如本人自愿放弃户籍所在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纳入居住地村(社区)选民的登记范围,参与居住地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

  (二)民主决策权。涉及全体村(居)民或某一农民集中居住区村(居)民利益的事项和重大问题,需提请村(居)民会议(代表会议)或由其授权的村(居)民议事会、小区议事会讨论决定。由多个村村(居)民聚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与多个村的联合协商议事机制,由农民集中居住区小区议事会代表、原建制村自治组织代表和村(居)民代表组成联合议事会,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内涉及多个村村(居)民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民主决策。

  (三)民主管理权。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由全体村(居)民讨论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加强村(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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