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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民主监督权。村(社区)或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需以村(居)务公开等形式向全体或该农民集中居住区村(居)民公开,接受村(居)民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抓好落实。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健全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四级管理网络化工作机制,为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组织设置和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市)县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组织设置和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各区(市)县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通过开展培训、参观示范农民集中居住区、设立宣传栏、编印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村(居)民认识到在农民集中居住区设置群众自治组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村(居)民树立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契约意识,养成“共有家园、共管共享共维护”的行为规范和睦邻友好、守望相助、和谐共生的文明习惯。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