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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08-26
【实施时间】 2011-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11〕8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水平,切实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8〕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统筹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全面加强各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对全市历年来以各种形式安置农民所形成的集中居住区,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新居工程小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土地整理项目安置小区等城镇新型社区;在城镇规划区外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的农村新型社区、农村聚居点、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均应纳入统筹建设管理的范围,在工作机制建设上实现全域覆盖并全面规范。

  (二)切实健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七项机制。各区(市)县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中统筹协调、统筹编制实施方案、建设管理、物业和社区管理、就业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监督检查七项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并进行全面自查,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解决制度建立、机构和人员配置、责任分工、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到位问题。

  (三)严格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所在乡镇(街道)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区域农民集中居住相关统筹协调事项和对村(社区)的工作指导;区(市)县统筹、建设、房管和民政部门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业务的指导主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设施,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机制,健全小区自治管理机制,加强国土、物管、就业、社保、医保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着力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管理水平。

  二、切实整改已入住农民集中居住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加紧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由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市建委、市委统筹委指导督促,对2004年以来全市建成入住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配套未到位的小区,要严格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标准及农村新型社区“1+13”、新居工程“1+11”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逐村逐点制定整改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分类列出整改工程实施进度表,加紧施工,确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改任务,此项工作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对区(市)县专项工作目标考核。

  各区(市)县要按照便民、实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金融服务、信息化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及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网点、场地及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群众多样化的新型服务需求。由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配置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根据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的需要,因地制宜集中配套建设“两房”(工具房和养殖房),有效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环境整洁。

  (五)多渠道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设施建设管理资金。2004年以来,依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修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需要新增、维护和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应由村(社区)本级配套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存在缺项或不足的,在群众自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民主管理程序的规定,使用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进行完善配套。

  在农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之前,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统规统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主体负担,区(市)县、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统规自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小区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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