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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精神,加快建立具有吉林特色的孤儿保障体系,大力提升孤儿保障工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孤儿养育制度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全省现阶段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970元、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670元 (含原渠道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 (州)、县 (市)四级财政承担。各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因素,逐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增长机制。 (二)拓展家庭寄养渠道。按照国家要求,引导和扶持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孤儿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指导孤儿寄养家庭认真履行应尽义务,当地政府给予养育费用补贴,让更多孤儿走进富有爱心、富有责任、富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鼓励支持中国公民依法开展孤儿收养,并积极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三)推进机构养育创新。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的养育资源,加大养育模式的创新力度,提高孤儿养育质量。省孤儿职业技术学校要发挥省级孤儿养育示范基地的导向作用,地级市和孤儿数量较大县 (市)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做好当地孤儿的收养教育工作。农村家庭寄养有困难的分散孤儿,依托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搞好养育工作。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四)加强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资金监管。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挤占挪用。每年民政、财政部门要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落到实处。 二、逐步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一)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参合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有病住院的孤儿经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后,在封顶线内通过医疗救助予以全额报销;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由政府通过慈善专项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商业保险等渠道解决。 (二)做好残疾孤儿康复工作。按照卫生部等5部委 《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残疾孤儿医疗康复的范围,并优先享受医疗康复项目。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开展孤儿康复工作。 (三)发挥医疗保障机构作用。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诊所、卫生所 (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免费开展孤儿身心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免费为孤儿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落实 “四免一关怀”政策,组织开展感染儿童治疗关怀、免费抗病毒治疗等工作。 (四)开展慈善专项救助活动。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 “明天计划”和 “重生行动”项目,做到有一例做一例。大力开展慈善 “生命之光”、白血病、脑瘫等专项救助项目,筹集社会捐助资金用于保障患重大疾病孤儿的辅助救治。 三、全面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 (一)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全额资助。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提升孤儿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部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并享受最高生活补助标准;对于非寄宿生家庭生活困难的,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 (二)落实孤儿高中、职业等教育资助政策。根据国务院的政策意见,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体系。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